依照以往經驗,商用車職業的排放操控晉級都是先“重”後“輕”。這不,5月12日,環保部發布了“關於尋求環境保護規範《輕型轎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辦法(我國第六期間)(尋求定見稿)》定見的函”。從即日起到6月13日,各有關方可提出書麵定見。
在《輕型轎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辦法(我國第六期間)(尋求定見稿)》中,記者看到,其規則了輕型轎車汙染物排放第六期間型式查驗的請求和承認、出產一致性和在用契合性的查看和斷定辦法。
該規範適用於以點著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、大規劃車速大於或等於 50km/h的輕型轎車(包含混合動力電動轎車)。
詳細來看,關於裝用點著式發動機的輕型轎車,該規範規則了在常溫文低溫下排氣汙染物、實踐行進排放(RDE)排氣汙染物、曲軸箱汙染物、蒸騰汙染物、加油進程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辦法,汙染操控設備耐久性、車載確診(OBD)體係的技能請求及測量辦法。
對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轎車,本規範規則了在常溫文低溫下排氣汙染物、實踐行進排放(RDE)排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辦法,汙染操控設備耐久性、車載確診(OBD)體係的技能請求及測量辦法。
此外,規範也規則了燃用液化石油氣(LPG)或天然氣(NG)輕型轎車的特殊請求。
從觸及的方麵看,這份規範可謂全部,不光規則了輕型轎車型式查驗的請求和承認、出產一致性和在用契合性的查看與斷定辦法,還規則了作為技能總成、擬安裝在輕型轎車上的替代用汙染操控設備,在汙染物排放方麵的型式查驗規程,以及排氣後處理體係運用反應劑的轎車的技能請求,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體係轎車的排放實驗規程。
與GB18352.5-2013《輕型轎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辦法(我國第五期間)》比較,這份規範的**要變化有:改變了Ⅰ型實驗測試循環,加嚴了汙染物排放限值,增加了汽油車排放顆粒物數量測量請求;將實踐行進汙染物排放(RDE)實驗定為Ⅱ型實驗;加嚴了Ⅵ型實驗項目和限值;對車載確診體係的監測項目、閾值及監測條件等技能請求進行了修訂;修訂了獲取轎車車載確診體係和轎車維護修補信息的有關請求;修訂了出產一致性查看的斷定辦法和在用契合性查看的有關請求;修訂了實驗用燃料的技能請求;增加了加油進程汙染物操控請求;增加了混合動力電動轎車的實驗請求。
在這份規範自發布之日起,即可根據其進行型式查驗,自2020年1月1日起,一切出售和注冊掛號的輕型轎車應契合本規範請求。